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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隆股份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議案發表的獨立意見

台灣商標註冊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安徽輝隆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

二十二次會議的議案進行瞭認真的閱讀和審議,並發表獨立意見如

下:

一、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對外擔保情況的獨立意見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和要求,我們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及投資者負責的態度,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它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和

對外擔保情況進行瞭認真的核查,發表獨立意見如下:註冊商標申請台中

1.報告期內未發生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

2.公司發生的擔保均在股東大會授權的范圍內,除為控股公司提

供擔保之外,無其他對外擔保情況。報告期末公司對控股公司實際擔保餘額合計 176,529.95萬元,占歸屬於母公司凈資產 76.93%。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總額為零,公司無逾期的對外擔保事項。

二、關於 2017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獨立意見我們認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編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真實、客觀反映瞭公司 2017年半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的相關規定,不存在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違規的情形。

三、關於對會計政策變更的獨立意見我們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6 號——政府補助> 的通知》(財會 [2017]15號)相關

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獨立董事:木利民、楊昌輝、張華平。

安徽輝隆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中商標申請查詢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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